行政处罚决定书(2019)0003号(2019-09-1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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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(2019)0003号(2019-09-16)
来源: | 作者: | 编辑:
| 2019-10-31

  行政处罚决定书(副本)

  长防罚决字〔2019〕3

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长防罚决字〔2019〕3号

  案件名称:关于长沙市雨花区虹德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处罚

  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名称:新建民用建筑未履行法定人民防空义务。

  处罚决定日期:2019-8-30

  处罚类别:警告、罚款。

  处罚事由:该公司于2006年新建的长沙市雨花区精工机械厂未取得人防行政许可,未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,也未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,未履行法定人民防空义务。

  处罚依据:根据违法事实,认定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》第二十二条和《湖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>办法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。依据《湖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>办法》第三十七条、《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》第二十条给予警告和罚款。

  处罚结果:已执行。

  处罚对象类别:法人

  行政相对人名称:长沙市雨花区虹德精工机械有限公司

  被处罚单位法人代表姓名:张**

  被处罚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:43011119431206****

  被处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3011161682936X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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